(1)业务(2)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不正确。
理由: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15万元。
(3)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额=2000×(60÷1200)=100(万元),应纳税调增120-100=20(万元)
因逾期归还贷款支付的银行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费用应纳税调增20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500×5‰=4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
(万元),故税前只能扣除42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42=28(万元)。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可加计100%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100%=280(万元)。
管理费用应纳税调减=280-28=252(万元)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500×30%=2550(万元),实际发生额=720+80=8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销售费用无需纳税调整。
(6)①残疾职工工资允许加计扣除100%,纳税调减=80(万元)。
②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标准=850×14%=119(万元),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5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125-119=6(万元)。
③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标准=850×2%=17(万元),企业实际发生14万元,未超过限额标准,允许据实扣除。
④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850×8%=68(万元),企业实际发生2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工资及三项经费合计纳税调减金额=80-6=74(万元)
(7)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8)应纳税调减30万元。
(9)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0万元。
(10)会计利润=8500-6600+11.3(业务2计入营业外收入)+25-200-400-828-180+30-100=258.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8.3-15+20-252-74+15-30+100=22.3(万元)
(11)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2.3×25%=5.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