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在优惠范围内。纳税人新占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占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2021年占用耕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5×50%+3000×5÷12×9=31250(元)。
(2)、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6000×8=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