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该服装厂应在7月8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16000×60%=9600(万元)
(3)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9600+6000+1356=16956(万元)
(4)转让厂房增值额=24000-16956=704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7044÷16956×100%=41.54%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044×30%=21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