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产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股利分配,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25000+200+10)×2000÷10000+300=5342(万元)
(2)
全年准予税前扣除的销售成本=(25000+200+10)×1500÷10000=3781.5(万元)
(3)
广告费扣除限额=5342×15%=801.3(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用320万元,未超过限额,可据实扣除,全年可扣除销售费用为450万元。
(4)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342×5‰=26.71(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600-90+26.71-20=516.71(万元)
(5)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400-(300-3000×6%)=280(万元)
(6)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和股票转让所得,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者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342+20+80)-3781.5(成本)-450(销售费用)-516.71(管理费用)-280(财务费用)=413.79(万元)
(8)
应纳企业所得税=413.79×25%=103.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