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80×28×5%=112(万元)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 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1×3%=33(万元)。
(4)丙贸易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并退税政策。
应退税额=11×100×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