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问考核的知识点是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甲公司无偿赠送给乙公司的房屋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750×9%=67.5(万元)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按照差额核定的销售额计征销项税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销项税额=(58650-60000×24500÷35000)÷(1+9%)×9%=1374.77(万元)
(3)
应预缴增值税=9900÷(1+9%)×3%=272.48(万元)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应纳增值税额=15600÷(1+5%)×5%=742.86(万元)
(5)
①购买机械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3%=65(万元)
②购置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9%=180(万元)
③支付设计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0×6%=36(万元)
④支付给丙建筑公司的工程结算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500×9%=945(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65+180+36+945=1226(万元)
(6)
①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67.5+1374.77=1442.27(万元)
进项税额为1226万元
应纳增值税=1442.27-1226=216.27(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为742.86万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数=216.27+742.86=959.13(万元)
(7)
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