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理由:境外旅游公司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不属于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在中国不缴纳增值税。
(2)业务(1)的销项税额=(680-63.6-60-24-21-1.8)÷(1+6%)×6%=28.85(万元)
(3)出租营改增之后购进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业务(2)的销项税额=12÷(1+9%)×9%=0.99(万元)
(4)业务(4)进项税转出额=60×16%×(20÷60)=3.2(万元)
(5)需要缴纳。
理由:取得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业务(5)的销项税额=100÷(1+6%)×6%=5.66(万元)
(6)业务(6)的销项税额=(300-260)÷(1+6%)×6%=2.26(万元)
(7)业务(6)旅游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3000000×0.1%=3000(元)
(8)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9%+3×6%-3.2=1.48(万元)
应纳税额=28.85+0.99+5.66+2.26-1.48=36.28(万元)
(9)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36.28×7%=2.54(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6.28×3%=1.09(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6.28×2%=0.73(万元)
合计金额=2.54+1.09+0.73=4.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