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22500-16350)÷(1+5%)×5%=292.86(万元)。
(2)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该公司在A市实际缴纳增值税=22500÷(1+9%)×9%-292.86=1564.94(万元)。
(3)
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2500÷(1+9%)×9%-1350]×(7%+3%+2%)=60.94(万元)
(4)
①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19年7月购入,2021年6月转让,视为2年。
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的金额=15000×(1+2×5%)=16500(万元)。
②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0.94+450+22500×0.5‰=522.19(万元)。
③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6500+522.19=17022.19(万元)
(5)
增值额=22500÷(1+9%)-17022.19=3620.01(万元)
增值率=3620.01÷17022.19×100%=21.27%,适用税率为30%。
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620.01×30%=1086(万元)。
(6)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理由: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才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