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收入=10000×4000=4000(万元)。
(2)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支出为300万元。
(3)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1500×10000=15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300+1500)×10%=180(万元)。
(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额=(300+1500)×20%=360(万元)。
(6)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1500+180+360+170=2510(万元)。
(7)增值额=4000—2510=1490(万元)。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土地增值税税额=1490×40%一2510×5%=47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