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其他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该项政府补助未指定专项用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广告费扣除限额=23000×15%=3450(万元)
实际发生3800万元
纳税调增=3800-3450=350(万元)
问题(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3000×6%=120(万元)
问题(5):(1)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
最高扣除限额=23000×0.5%=115(万元)。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应纳税调增=100-60=40(万元)。
(2)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00×120%=2400(万元),应纳税调减2400万元。
(3)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50万元。
所以管理费用纳税调整=40-2400+50=-2310(万元)。
问题(6):不正确。
固定资产折旧金额=200÷10÷12×2=3.33(万元)
调账,增加利润=200-3.33=196.67;企业所得税中纳税调减196.67万元(20-0.33)
问题(7):会计利润=23000(销售收入)+230(国债利息)+390(金融债券利息)+1000(其他收益)-14600(成本)-560(税金及附加)-3800(销售费用)-1000(财务费用)-2150(管理费用)+(200-3.33)(专用设备)-335(营业外支出)=2371.67(万元)
捐赠的扣除限额= 2371.67 (会计利润)×12%=284.60(万元),实际捐赠额295万元,纳税调增=295-284.60=10.4
合同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4万元。
问题(8):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000×14%=840(万元),实际发生9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4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000×8%=480(万元),实际发生46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000×2%=120(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问题(9):应纳税所得额=2371.67(会计利润)-230(国债利息)+350(广告费调增)+120(利息调增)-2310(管理费用调减)-(200-3.3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10.4(捐赠)+60(三项经费)=175.4(万元)。
问题(10):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5.4×25%×20%=8.77(万元),由于购买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抵免20万元(200×10%)所得税,因此无需缴纳,当年不足抵免11.23万元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