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应计入经费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6+12=18(万元)。
(2)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3)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该代表处经费支出总额=18+10+8+1+30+45=112(万元)。
(4)收入额=112÷(1—15%)=131.76(万元),应纳所得税=131.76×15%×25%=4.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