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理念、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目标。
(2)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①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②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③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4)恰当。
(5)不恰当。应当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