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新设等方式成立分所(或分部),应当将该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1分)
(2)不恰当。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1分)
(3)恰当。(1分)
(4)不恰当。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其他业务以及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其他业务,也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1分)
(5)不恰当。审计项目合伙人对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最终责任。(1分)
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承担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