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集团项目组不仅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而且应当充分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3)不恰当。在所述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不恰当。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在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5)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