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存在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应当采取总体应对措施。
(2)不恰当。以资产负债表日为函证截止日实施函证属于常规程序,不能增加函证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3)恰当。
(4)不恰当。即使注册会计师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仍然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合理延伸至期末,以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不恰当。仅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不足以获取有关特别风险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不恰当。应当选择有证据表明应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调查这些项目是否确实包括在内(“顺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