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事务所应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政策,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应将业务质量放在第一位。
(2)恰当。
(3)不恰当。应由项目合伙人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程序及如何调整/项目质量复核人不应参与决策,否则影响其客观性。
(4)不恰当。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不恰当。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
(6)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