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这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临时报告。(2分)
(2)属于内幕交易。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属于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章某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属于内幕交易行为。(2分)
(3)公告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即应当在4.30日前公告年度报告。(2分)
(4)不成立。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1)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2)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因此2018年5月27日,证监会介入该事件,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此时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3分)
(5)上市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1)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2)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3)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4)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5)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因此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上市公司不用赔偿。(3分)
(6)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