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继续支付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给予合理补偿。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5)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7)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