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上述资产重组交易属于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上市。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为借壳上市重组。本题A公司净资产16亿元,向甲乙公司购买B公司的股权也是16亿元。
②法律规定,借壳上市资产重组交易应由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不能通过上述资产重组决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为4.5亿股,虽然3.1亿股赞成重组事项,但其中2 000万股为关联股东持有,故赞成的票数只有2.9亿股,不符合通过决议的票数要求。
(3)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重大重组议案的,对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4)A公司不能收购C公司。法律规定,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不能收购上市公司。
(5)如果确有必要,A公司改组C公司董事会的提议能够实现,但来自A公司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因为法律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6)如果A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在C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拟达到C公司已发行股份8%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7)如果A公司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其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8)A公司拟降低要约收购价格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③缩短收购期限;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