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张某有资格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分)
(2)
E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分)
(3)
出资人F公司要求分配投资收益不符合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2分)
(4)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2分)
(5)
乙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还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