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的情况可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投反对票的,可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2分)
(2)A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其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本题中,千特公司财务造假是全方位的,境外客户与金融机构配合其提供了全套合同文件资料,审计活动中,A会计师事务所虽
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发现问题,属于认定“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分)
(3)独立董事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本题中,王某2022年3月10日向证监会书面报告千特公司财务数据作假,属于认定“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分)
(4)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2分)
(5)投资者钱某可以要求千特公司赔偿其于2022年3月25日卖出股票和继续持有股票两部分的损失。千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21年3月,钱某买入股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千特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
揭露日为2022年3月15日(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钱某在揭露日之后卖出的部分与持有部分的损失,均与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都可以获得民事赔偿。(2分)
(6)钱某具备原告资格。根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本题中,投保基金公司调取钱某信息
后将其登记为原告,钱某对此并未声明退出,视同同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2分)
(7)投保基金公司仍然具备代表人资格。根据规定,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1分)
(8)不可以同时参加代表人诉讼。根据规定,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