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田某、赵某对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分)
(2)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是3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是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合同是成立的。(2分)
(3)田某和赵某不能拒绝。根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分)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分)
(5)可以要求陈某赔偿。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分)
(6)赵某优先购买。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出售其共有份额,但须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根据规定,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3分)
(7)不能按约定实施。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