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不能主张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者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甲有义务如实说明房屋的真实状况,未如实告知房屋在租而影响乙对房屋的使用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预告登记的影响。根据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虽然甲对房屋的处分权受预告登记限制,但处分权受限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物权行为不发生效力,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4)李某无权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房屋为甲和李某共同共有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分时应当经甲和李某一致同意,甲未经共有人李某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5)丙要求乙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