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债权人未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但债务人对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已经不能清偿,该异议也不成立。
(2)B、C两公司的 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C公司的 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管理人无权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5)乙公司无权取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题目中买受人已经付款75%以上,乙公司不能取回起重机。
(6)无权。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所以保证人E公司还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