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公司有资格申请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3)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甲公司有权拒绝C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5)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