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购买热水器的1 500元,但无权要求支付空调的2000元费用。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在租赁期限,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而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房屋墙面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第三人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租金,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张某无权要求法院宣告王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5)朱某不能要求张某搬出房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张某在租赁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
(6)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朱某通过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办理过户手续.承租人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7)张某的妻子主张继续承租该房屋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