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不能以甲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戊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丁不能主张转让无效。(2分)
(2)A公司董事张某转让股份的时间与比例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分)
(3)乙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根据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4)管理人有权要求乙的妻子返还取得的收入。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分)
(5)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3分)
(6)限售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则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分)
(7)需要证监会核准。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