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的抵押权于2019年5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丙厂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钱某无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戊银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5)周某不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因为主张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必须属于合理,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作为谨慎的市场主体,理应对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从而产生进一步了解之义务,若受让人未履行此义务,则因其应当知道而不构成善意。本题中,房屋A市价为690万元,李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A转让给周某,周某负有进一步了解之义务,否则本次交易不具备合理价格且周某不构成善意,周某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