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因此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责任应当根据票面上的记载(70万元)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买卖合
同中的10万元来确定。(2.5分)
(2)C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C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2.5分)
(3)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
手E公司,故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2.5分)
(4)D公司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