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成立。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他人,该背书行为无效,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丙希望小学并不是出票人,其身份是背书人,其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并不导致其后手的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A银行应当付款。
(2)丙希望小学有权拒绝付款。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3)不符合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丙希望小学记载的条件无效。因为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