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期前行使追索权。
(2)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3)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均不合法。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