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或答: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亿元,筹资1.5亿元的优先股发行方案超过了净资产的50%)
(2)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3)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资产达到资产总额50%以上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也属于购买资产。
(或答:在本案中,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的资产总额比超过50%,故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案中,2022年6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资产出售,而非合并、分立,故张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5)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若要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其所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权益。(或答:承诺1年内不转让所受让股份不符合3年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如“3年”写成“36个月”也可)
(6)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又不符合发出免于要约情形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