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申请人Y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且乙公司所在国B国对该股息所得可享受的股息税率更优惠。上述情形均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问题2:Z公司应补缴的所得税=200×(10%-5%)=10(万元)。
问题3:如果Y公司是B国的上市公司且Y公司注册在B国属于B国的居民,那么可以直接判定申请人Y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问题4:Z公司根据规定的各项因素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