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2023年7月21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题中,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因此该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023年7月21日成立。
问题2:甲公司实际借款本金是45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问题3: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问题4:张某可以对刘某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问题5: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债务。根据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问题6:刘某无权让甲公司在承担全部逾期利息后,仍承担全部的合同违约金。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签订合同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55%,其4倍是14.2%。逾期利率15%就已经超过了14.2%,加上违约金50万,合计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