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甲公司不可以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甲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需要对后面的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2: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丙公司虽然被胁迫,但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是票据债务人,应当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3:戊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题目中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因此戊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但双方的约定构成了“让与担保”,根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问题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乙公司是将汇票作为出资,投资设立了丁公司,之后乙公司成为丁公司的股东。投资关系也属于票据基础关系,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