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首先,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发行债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其次,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发行股份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问题2:周某反对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题目中,甲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等于债券1年利息的1倍,不符合要求。因此周某反对的理由成立。
问题3:王某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问题4:孙某去世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情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3人以上)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题目中,孙某去世甲公司董事变为6名,符合法定人数也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无需召开临时股东会。
问题5:吴某不具有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主体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问题6:甲公司应对外披露孙某去世事宜。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属于重大事件,应当进行临时报告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