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王某与张某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55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11万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问题2:张某无权主张李某返还汽车。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已经交付汽车给李某,李某取得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李某返还。
问题3:李某有权主张将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规定,轿车等特殊动产一物多卖,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题中,同一轿车卖给李某与王某,先行受领交付的李某有权主张将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问题4:王某要求张某交付轿车的行为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题中,该轿车已经交付给李某,王某法律上无法再取得该车所有权,所以不能要求张某交付轿车。
问题5:王某拒绝向张某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问题6:赵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题中,王某无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因此构成根本违约,赵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王某违约,赵某可以要求王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