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即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不能申请债务人和解。
2.丙公司有权对五辆汽车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丁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但无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规定,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该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