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合理。(1分)根据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本题中,A公司因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故持票人F公司取得期前追索权。(1.5分)
2.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合理。(1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除外。“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交付后才知道的,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前述抗辩。(1.5分)
3.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合理。(1分)一般情况下,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但在例外情形下,持票人可以不必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即可基于有关证据而行使追索权,而不发生丧失追索权的后果。这主要包括:在票据到期之前或者到期时,出现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无法对其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1.5分)
4.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合理。(1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