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宇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23年4月23日。(1分)根据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恒宇公司在2023年4月23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定期报告,因此实施日是2023年4月23日。(1分)
揭露日是2023年6月2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为揭露日。6月2日证监会宣布对此立案调查,因此揭露日是6月2日。(1分)
2.存在因果关系。(1分)根据规定,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的,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1分)
3.不合理。(1分)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1分)
4.不合理。(1分)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1分)丁公司持股6.81%,减持到4.72%,满足“减少1%”的情形,应当在次日通知并公告。(1分)
5.构成短线交易。(1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1分)所以上市公司董事的妻子实施该交易,也构成短线交易。(1分)
6.王某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1分)根据规定,短线交易中,股东提起诉讼,应为股东派生诉讼,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符合“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要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