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1分)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双方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不构成票据质押。(1.5分)
2.该主张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D公司与F公司之间买卖票据,属于非法贴现行为,该背书行为无效,F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G公司对此不知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且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因此A公司不能以该理由对抗G公司。(1.5分)
3.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时效发生中断。(1分)根据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只导致其对F公司的追索时效中断,不能导致G公司对B公司的追索时效中断。(1.5分)
4.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再追索。(1分)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A公司是被保证人,其前手是B公司。因此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再追索。(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