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一: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报送建设单位代表不妥。
改正: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不妥之处二: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后,直接报送建设单位代表不妥。
改正:监理规划在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还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目标,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监理设施。
2.项目监理机构对试验室的审查还应包括:(1)试验室的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
3.巡视还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建设标准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1)分包单位的不妥之处:分包单位将由其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直接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正确做法: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交给总包单位,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准了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的专项施工方案。
正确做法: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总包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