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
(1)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理由: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投标人应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设书中明确相应的投标报价,不妥。理由: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3)参加第二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中产生,妥当。
(4)不妥;理由:仍应以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为主进行评审。
2、责任归属:
①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②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前的检验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③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④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⑤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保修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3、(1)施工单位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补偿申请;正确做法: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补偿申请。
(2) 合理的费用补偿项:两个月的设备保管费、配件采购费。
4,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监理员签发《监理通知单》;正确做法:监理员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
(2) 不妥之处:分包单位将编制的幕墙工程返工处理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正确做法:分包单位将其编制的处理方案报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