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将逻辑关系修正的网络图中的持续时间A1改为3个月,C5改为10个月,即绘制了符合要求的网络进度计划图。
(2)依据上述调整计算增加费用:A1压缩1个月增加10万元,C5压缩1个月增加25万元,合计35万元。

2.(1)未能及时提供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提出索赔赶工费2万元是合理的;
(2)未能及时提供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由此导致C1工作于2006年7月11日开始,经分析C1的总时差为4个月,C1工作按原计划最早可能开始时间为2006年3月1日,故超出总时差10天,但承包人赶工10天。对工期没有影响,所以承包人工期索赔是不合理的。
3.承包人按照监理人要求对已完成混凝土进行钻孔重新检验的费用,经检验证明混凝土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即承包人应该获得增加费用4万元的索赔;经检验证明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即承包人不应该获得增加费用4万元的索赔。
4.重力坝的浇筑能够按期完成。
理由分析:重力坝混凝土总工程量为430万立方米,按计划坝体混凝土浇筑应在2008年3月1日开始——2008年12月30日完成;至2008年6月30日累计完成工程量为300万立方米,剩余混凝土工程量为:
430-300=130万立方米;剩余工期6个月;每个月22万m3。剩余工程量只需5.91月就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