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原计划塔式起重机在工程开工后第37天投入使用;吊装作业不能连续作业;因为设备钢架吊装完成后,工艺设备基础施工尚未完成,还需闲置7天。
2.
施工单位调整方案后能保证原计划工期不变的理由:虽然设备钢架制作耽误10天,但有7天总时差,采取压缩关键工作(工艺设备调整)3天后,虽然改变了关键线路,可实现总工期不变。
3.
施工单位提出的3项费用补偿要求:
①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天,增加赶工费10000元;要求合理。
②塔式起重机闲置10天损失费:1600元/天(含运行费300元/天)×10天=16000元;要求不合理。
③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要求合理。
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的总费用:10000+(1600-300)×3 +15000 =2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