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2×21年内以固定单价20万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产品,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的政策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产品后,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产品,单价为每件13万元。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60件产品的价格降为每件12.5万元,已转让的60件产品与未转让的60件产品可明确区分。假定不考虑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对于上述事项,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
A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属于可变对价,不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12.5×120-20×60)
B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属于可变对价,且应同时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的收入为1500万元(12.5×120)
C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收入为1950万元(20×60+12.5×60)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属于会计变更,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收入1500万元(1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