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属于合同变更。处理方法:合同变更作为一项新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理由:该合同变更增加了200件A产品,售价每件24万元,并且新的售价24万元属于企业按照惯例向客户提供折扣而进行的调整,能够体现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确认收入的方法:甲公司应对原合同中的500件产品,每件确认25万元的销售收入:对新合同中的200件产品,每件确认24万元的销售收入。
确认收入的时点:应于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
理由:甲公司销售A商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于交付商品即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③甲公司会计分录:
2×20年7月10日:
借:银行存款(25×500×20%)2 500
? ? 贷:合同负债2 500
2×20年9月12日:
借:银行存款(24×200×20%)960
? ?贷:合同负债960
2×20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25×500×80%+24×200×80%+17 300×13%)16089
? ? ? 合同负债(2 500+960)3 460
? ?贷:主营业务收入17 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300×13%)2 249
(2)乙公司购入产品的成本总额=500×25+200×24+200+20+5=17 525(万元)。
? ? ?单位成本=17 525/(500+200)=25.04(万元)。
(3)①甲公司与丙公司分别签订的采购大型机械设备并安装合同与对大型机械设备的重大修改合同,应当合并为一个合同。
理由:甲公司与丙公司虽然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但该两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两份合同形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该合并后的合同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为丙公司提供大型机械设备并进行重大修改。 理由: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承诺,与后续重大修改的承诺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③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为一份单独的合同。
④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向丙公司提供设备后续维护服务。
(4)①2×21年7月1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理由:因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1 600—1 600/10/2=1 520(万元),计税基础=1 600×(1+100%)—1 600×(1+100%)/10/2=3 040(万元)。
②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且甲公司按照总额法核算,因此政府补助应于收到时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资产摊销的期间内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因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200/10/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