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股除权价格
=(1000×35+30×1000×2/10)/(1000+1000×2/10)=34.17(元)
或:配股除权价格=(35+30×2/10)/(1+2/10)=34.17(元)
配股后每股价格
=(配股前普通股总市值+本次配股融资额+新募集资金投资的净现值)/配股后股数=(1000×35+30×1000×2/10+200)/(1000+1000×2/10)=34.33(元)
每份股票的配股权价值
=(配股除权参考价-配股价格)/购买一股新股所需的股数
=(34.17-30)/(10/2)=0.83(元)。
(2)如果李某参与配股,则配股后每股价格为34.33元,配股后拥有的股票总市值=(100+100×2/10)×34.33=4119.6(万元),李某股东财富增加=4119.6-100×35-100×2/10×30=19.6(万元)
如果李某不参与配股,则配股后每股价格=[1000×35+30×(1000-100)×2/10+200]/[1000+(1000-100)×2/10]=34.41(元),李某股东财富增加=34.41×100-35×100=-59(万元)
结论:李某应该参与配股。
(3)配股除权价格只是作为除权日股价涨跌幅度的基准,提供的只是一个基准参考价。如果除权后股票交易市价高于该除权基准价格,这种情形使得参与配股的股东财富较配股前有所增加,一般称之为“填权”。
(4)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利息负担、没有固定到期日、筹资风险小、能增加公司的信誉、筹资限制少、容易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