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危险因素包括:①物体打击;②车辆伤害;③机械伤害;④起重伤害;⑤触电;⑥淹溺;⑦灼烫;⑧火灾;⑨高处坠落;⑩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伤害。
4.引起瓦斯燃烧与爆炸必须具备3个条件:①一定浓度的甲烷;②一定温度的引火源;③足够的氧气。
5.预防瓦斯爆炸的技术措施包括4个方面:①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②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③采取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④采取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