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补充的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应急处置措施。
2.
(1)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00m;
(2)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 倍楼层高;
(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 或大于6 米。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属于危大工程,不需要专家论证,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